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文件
院字[2008]48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维护校园交通秩序,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,保障师生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(含长兴公寓)校园区域内的道路、行人、车辆驾驶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。
第三条 校园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,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。
第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在全院和本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宣传教育,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,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。
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、车辆驾驶人、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,都应当遵守本规定。
第六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。
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
第七条 学院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:
组长:学院院长
副组长:主管院领导